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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近日,西安一男子在小區內玩弓箭,誤傷一位正散步的中年女子,致其左眼下方被70釐米長弓箭射穿,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首先要明確弓和弩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關於新型複合弓合法購買使用的問題」的最新警事諮詢的回覆來看:
弩是一種裝有張弦機構,利用機械力量發射箭矢或其他帶鋒刃的棍狀物,具有一定殺傷力的管制器具。複合弓與傳統弓是通過人力發射的,它們與弩在擊發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屬於管制器具。
因為複合弓、傳統弓並非管制器具,所以普通人可以在電商平臺自由購買。
而關於弩的管制,可以追溯到1999年,公安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
在該通知內嚴格規定了
弩的生產、銷售、進口管理運動賽事審核制度違法責任
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也保留了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弩的製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的行政許可。
但是,據非弓類愛好者檢索
一把60-70磅的弓在40-50米以內都可以射殺(注意不是放倒)包括棕熊在內的動物。在20米左右射到野豬,如果沒有遇到骨頭,可以對穿。
結合本案「女子小區內散步時中箭面部被射穿」的後果來看,複合弓具備較強的殺傷力。
目前關於弓的管制只限於:
《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品公告》
三、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而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中僅對弩作了禁止規定。
弓屬於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詳見:《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託運物品名錄》)
隨著人們消費水平增高,娛樂形式多樣性。弓的高頻使用場景大致分為三類:
運動競技狩獵娛樂
沒有法律的規制的同時,也缺少對持弓人的考核。導致部分人使用弓時缺少對弓殺傷力的認知。
不僅限於本案,我也查詢到了相似的案例:
(2017)蘇0115刑初951號
被告人董某持複合弓在南京市江寧區橫溪街道甘泉湖度假村三期工程附近山上欲射殺野豬,後因觀察疏忽,射中正在山上採茶的被害人魏某,致魏某腹主動脈離斷、肝斷裂、左腎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董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我認為對於弓的管控應當更進一步,如:考證持弓。
最後關於本案如何定性的問題
這需要區分是故意還是過失。
故意分為
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
過失分為
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雖有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危害後果,實際未能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行為的危害後果。
首先本案男子可以排除直接故意,但應當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很遺憾,此類案件司法判決更傾向於過失行為,而非間接故意。原因在於:間接故意的內心是追究犯罪結果的發生,而不論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內心都是不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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